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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结婚2年仍是“处女身”,丈夫强行“圆房”,法院:强奸判刑

2023-6-2 15:11| 发布者:老龙| 查看:154| 评论:20

摘要:【案件回顾】丈夫和妻子圆房,为何会被认定为强奸罪而被判刑?这是怎么回事?2006年,上海进行大规模的拆迁规划,而孙鹏(化名)家就在拆迁范围内,因为他家将会得到价值不菲的拆迁款,于是他成了相亲市场的香饽饽。

【案件回顾】

丈夫和妻子圆房,为何会被认定为强奸罪而被判刑?这是怎么回事?

女子结婚2年仍是“处女身”,丈夫强行“圆房”,法院:强奸判刑

2006年,上海进行大规模的拆迁规划,而孙鹏(化名)家就在拆迁范围内,因为他家将会得到价值不菲的拆迁款,于是他成了相亲市场的香饽饽。

正好孙鹏的母亲正愁他的婚事,就让媒人给儿子介绍女孩。于是媒人介绍了金雯(化名)给他,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孙鹏家里人很满意女孩,孙鹏本人更是喜欢的不得了。

但是金雯却不喜欢他,但是迫于父母的压力,只能跟孙鹏相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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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孙家的拆迁款下来后,金雯的父母更是威逼利诱要女儿和孙鹏结婚,就连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招数都使出来了。

于是,金雯只能答应孙鹏的求婚,并且领了结婚证。

可是新婚之夜,金雯非常抗拒和孙鹏在一起,并且拒绝他和其进行夫妻生活,还在结婚不久之后就出门打工了。

两年过去后,金雯想着都这么久了,两人本来就不合适,她也想去追求真爱,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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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院认为他们夫妻二人并不存在应该离婚的情况,因此驳回了离婚请求。

妻子结婚两年不和自己圆房,现在竟然还要和自己离婚,愤怒的孙鹏在某天喝了酒之后,竟然找到了妻子打个工的地方,把她强行带回家。

之后,不顾金雯的反抗,借着酒劲强行和她“圆房”。

女子结婚2年仍是“处女身”,丈夫强行“圆房”,法院:强奸判刑

被如此对待的金雯愤怒极了,事后马上报了警。警察以强奸为由逮捕了孙鹏,并且提起了公诉,法院判决孙鹏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刑3年,并且宣告缓刑3年。

之后,在金雯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同意他们离婚。

但是,孙鹏对此十分不满,和自己老婆发生关系,怎么能是强奸呢?

女子结婚2年仍是“处女身”,丈夫强行“圆房”,法院:强奸判刑

【以案释法】

对于这起案件,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

首先,婚内强奸行为也是犯罪,构成强奸罪。

所谓婚内强奸,就是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也属于犯罪。

女子结婚2年仍是“处女身”,丈夫强行“圆房”,法院:强奸判刑

然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反妻子意愿强行与其性关系的行为,并不是所有的都构成犯罪,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在夫妻感情很好、生活和睦的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一般不认为对方构成强奸罪。

因为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是建立在夫妻感情和睦的基础上的,表面上看女方不愿意与丈夫发生性关系,但是实际上妻子在主观上并没有强烈的反抗意识。

在这种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不属于违背妇女的性决定权,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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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时间超过两年就可以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并且经过法院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该准许离婚。

在此种情形下,妻子就没有了对丈夫忠诚的义务,也不需要履行夫妻义务。此时丈夫不顾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构成犯罪。

金雯和孙鹏因为感情不和,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基础,并且金雯外出打工两年,如果在此期间两人没有同居,那么实际上已经可以认为两人分居两年,按照正常情况是可以离婚的。

女子结婚2年仍是“处女身”,丈夫强行“圆房”,法院:强奸判刑

在没有夫妻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孙鹏不顾金雯的反抗,将其从打工地点强行带走,并且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婚内强奸,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但是,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婚内强奸的案件时,考虑到被告人作为丈夫的身份,如果不是使用暴力虐待或者故意伤害被害人的,在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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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院在对其判刑3年的同时,宣告缓刑3年,等于说如果孙鹏不再次犯罪,就不需要进监狱服刑。

夫妻的性生活应该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强行发生的关系非但不会修补夫妻感情,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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