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2年4月,唐女士与吴先生通过网络认识,相识四月后,吴先生发现唐女士并非单身状态。 2012年8月23日,唐女士与前夫离婚。 2012年9月3日,吴先生与唐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唐女士以外地没有安全感为由,要求吴先生将房屋过户唐女士所有,吴先生为表决心,与唐女士签订协议,并将房产过户至唐女士名下,后唐女士借口搬离回老家居住。 2013年8月2日,唐女士将房产进行出售,吴先生予以阻止,吴先生起诉唐女士离婚,将房产判决归个人所有。 二、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裁判诉争房产归吴先生所有,吴先生折价补偿唐女士218万,唐女士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判决房屋归唐女士所有,且唐女士不用补偿吴先生。 三、裁判理由 第一、吴先生与唐女士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吴先生将名下房产通过协议的形式赠与唐女士个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纠正。 第二、吴先生请求判决房产归其所有本质上属于撤销赠与房产,现在房产已经办理过户手续,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吴先生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 四、律师点评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中,从道德层面讲,吴先生与唐女士结合就是错误时间遇上错误的人,吴先生插足别人的家庭,为表决心将房产赠与女方,终究善恶到头终有报。从法律层面讲,吴先生将房产赠与唐女士就是一个标准的赠与法律行为,签订婚姻财产协议,又将房屋过户至唐女士名下,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不能任意撤销。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