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我们人生奋斗路中的一项重要财产,意义不言而喻,许多业主将半生积蓄投入在购房上,却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日期内拿到房产证,开发商是一拖再拖,购房者则是一筹莫展。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房产只有进行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相应的物权,但在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开发商往往会因为种种原因不及时为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甚至人为的利用产权登记的空当擅自对房屋进行处分损害购房者的权益。对于该种情形购房者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作者为大家详细分析。 开发商出卖房屋办理登记期限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赔偿责任与方式一、在上述情形下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以上解答,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